续以片面和妥协的方式配合
法官对提交给他审判的案件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使他成为非法法官,并导致他所做的任何决定无效。没有公正法官的程序不是司法程序,并且,从这些角度来看,这不是正当法律程序,而是违反正当程序保证的过程。” (帕索斯,1982)值得注意的是,在 1939 年《民事诉讼法》生效期间,治安法官往往没有准备好对某一特定要求进行判断——从自然滋养司法事业的激情之间缺乏必要的等距的角度来看,甚至是在存在法官不应该或什至无法透露的某些情况下 - 最终因有义务披露此类原因 丹麦电话号码表
而感到害怕甚至尴尬(即使以保留给纪律机构的方式),因此选择继案件的判决,令人遗憾地协同损害了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以及司法机构本身的信誉。
事实第337页)在谈到所提到的强制沟通的不便时,甚至强调了1973年建立的民事法律程序制度要克服的问题:
“[……]有可能立法者在压制先前法律的要求方面表现良好,其中可能在评估原因时违反保密性,从而对治安法官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同样,BARBI 更好地反映了之前记录的立场,后来最终屈服于该问题上最权威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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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以预见的是,不当使用法律借口的案例不会很多。因此,立法者取消先前法律中评估保密性的要求可能是正确的。”动机,对法官造成伤害。
亲密动机可以是任何明确的借口案件,法官认为不方便明确揭露它,例如,赤裸裸的敌意,或为了解决问题的利益案件,不应披露;或不正当关系,例如通奸或乱伦,不应报告。也可能是由于承认当事人先前提供的好处,但有要求而出现。用于保密和类似案件。” (芭比,1983 年,第 567 页)
另一方面,需要指出的是,1973 年 CPC 项目在第 140 条唯一一款的措辞中(在最终版本中占据第 135 条的案文)甚至限定了亲密性质的原因,其特点是在此标题下的怀疑,因为该原因的披露将导致法官严重的道德损失。然而,在相关立法过程中,该条款在国会被压制,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上述法律文凭(现已被撤销)的主持下,并没有义务披露上述亲密原因,甚至某些秘密。司法机构层级中任何机构的司法控制类型。
CNJ 试图回归 1939 年法典的纪律
尽管有一些孤立的(同样失败的)尝试回归 1939 年 CPC 期间有效的法律纪律,这些尝试是通过发布规范性行政行为来实现的,例如:例如,国家司法委员会(CNJ)本身的 TRF/第二地区监察局 1993 年 10 月 25 日第 26 号规定,通过 2009 年 6 月 9 日 CNJ 第 82 号决议的版本,旨在:再次(再次违反法律),以缩小第 1 条规定的程序规则的范围。1973年中国共产党第135条唯一一段,在一定程度上寻求重新确立1939年中国共产党先前规定的法律规则:
“国家司法委员会主席在行使其权力时,
鉴于在国家司法监察局进行的检查中,出于私密原因发现了大量可疑陈述;
鉴于各机构做出的所有决定司法机构的职责必须得到证实(《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第 IX 条);
鉴于法官有责任准确遵守法律规定(第 35/1979 号法典第 35 条第 I 条),该义务的只有在了解决定原因的情况下才能评估合规性;
鉴于亚马逊州司法机构进行的检查报告的判断,拟议的决议版本得到了国家司法委员会的批准,因此,由一级和二级治安法官宣布的、因亲密原因而产生的怀疑,且不会在记录中提及,该怀疑由治安法官立即秘密发送给他所管辖的法院,以供其了解;
考虑到该控制系统已被该国一些法院成功采用了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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